妇女离婚后户口未迁走 能否享受拆迁安置待遇

发布日期:2022-12-26文章来源:西安网

西安新闻网讯 女方结婚后将户口迁移至男方家,离婚后一直未迁走,如今男方家遇到拆迁,女方能享受拆迁安置待遇吗?这是城市发展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申佳亮律师近日代理完成的一桩案件,对回答前述问题有一定参考意义。

2011年12月,妇女吕某与西安城中村村民刘某结婚,将户口迁入刘某家。2020年6月,吕某与刘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吕某与刘某各占宅院房屋50%所有权。离婚后,吕某未将户口迁出。2020年12月,该城中村开始征迁,安置对象为村民。2021年1月,刘某以户主身份与街道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将吕某认定为安置补偿对象,街道办也拒绝给吕某办理安置补偿手续。

2021年5月,申佳亮律师接受吕某委托,将该村属地区级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诉求对吕某进行安置补偿。

庭审中,被告方代理人认为,补偿安置对象是村民委员会依照《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在街道办的指导下审核,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人员不予认定。况且吕某离婚后不在该村居住生活,也无独立宅基地,所以不属于安置对象。

申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指出,吕某户口为农业家庭户,她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且享有宅院所有权,且离婚后还参与村内投票、领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应属于安置对象的村民范围,享受安置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灞桥区人民政府以吕某离异为由剥夺吕某的安置待遇,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吕某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也未成为其他村村民,但不在村里居住并非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村民,吕某因案涉房屋被征收应享有补偿安置权益。判决该区人民政府对吕某作出补偿安置处理。

一审宣判后,该区人民政府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诉求,维持原判。

关爱妇女儿童,促进社会和谐。本期普法内容是为迎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编发。接下来,本栏目将分别以“丧偶女子是否有权享有拆迁安置利益?”“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拆迁安置利益如何主张?” 为主题,编发两期普法内容。

此外,12月28日19时,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李露、嵇文兵等律师,就妇女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犯该如何维权等话题举行线上公益普法讲座。如果读者朋友对讲座有兴趣,可扫二维码进入直播间观看。也可通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今日头条、快手、抖音号观看。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