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要求减免涉疫情房屋租金咋办?律师解答:“三减两不减”

发布日期:2022-12-19文章来源:西安网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均采取关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管制等措施,这难免会影响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出租方与承租方发生纠纷。如果租客要求减免涉疫情房屋租金该咋处理,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程程代理的一桩案件,有借鉴意义。

2021年1月,经营户李先生租下了某公司位于长安区的两间门面房,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租一年一付,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下一年度房租。同时约定,李先生若未按约定交付房租逾期15日,该公司有权解除租房合同并扣除合同保证金。2022年4月初,李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租超3个月,该公司在多次催收房租未果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李先生拒不腾交房屋,还要求该公司减免6个月房租。为此,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判决李先生支付拖欠房租。

在诉讼过程中,政府出台了租赁房屋减免租金政策,其中,中高风险区域减免租金6个月、其他地区减免租金3个月。因此,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长安区确实被列为中高风险区域,原告公司应给予被告李先生减免6个月房租的优惠。双方可按照减免6个月房租后的租金数额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此纠纷画上句号。

宋程程律师表示,在疫情中,减免房租的法律依据是不可抗力和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但应当根据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在个案中灵活适用。

但并不是所有涉疫情房租都可要求减免。疫情是否影响到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于确实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难以达到合同目的,经营性房屋的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予以支持。

在实践中,有“三减两不减”。“三减”内容包括:对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的,已有明确管控政策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应当免除相应期限的租金;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但受疫情影响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可请求减免部分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应付租金的50%;因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房屋,可主张减免无法使用期间的租金。“两不减”即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疫情并未导致其收益明显减少的,不可请求减免租金;承租人在疫情期间已经实际居住的居住类房屋,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李东峰